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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优秀4篇)

时间:2023-03-18 16:50:19 | 来源:语文通

导语:为了单位预决算是国家财政预决算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这次虎知道为您整理了4篇《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如果能帮助到亲,我们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四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2020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上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行政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行政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对行政单位所属并归口行政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六)加强对非独立核算机关后勤服务部门的财务管理,实行内部核算办法。

第五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行政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账制度。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六条 行政单位预算是行政单位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行政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按照经费领拨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行政单位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行政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领经费,没有下级拨款单位的行政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领、核拨经费,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条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经常性支出不足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预算依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增减因素,提出收支概算,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概算,审核分配单位预算指标;

(三)行政单位根据分配的单位预算指标正式编制年度预算,并逐级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正式批复行政单位预算。

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整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行政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审批。非拨款收入部门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支出的,由行政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复决算时审核确认。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专户按照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照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专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项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重大支出项目,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分别反映。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行政单位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报送专项支出情况表和文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行政单位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以上,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账户。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者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单位财力的可能,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 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罚的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管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五条 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提供资产目录以及往来款项清单,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并上报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行政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四十条 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四十二条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应当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照规定报送财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行政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级预算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四十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容监督机制。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行政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外事经费、社会保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按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三

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不管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管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言,它已经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核算、预算控制、信息纰漏以及成本核算的各个方面的需求,中国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结合自身实际,笔者在分析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给相关部门带来一定的借鉴。

一、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滞后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财政预算体制经历了诸多改革,随之而来的,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得到完善,它深入到了人们生产以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以及相关的部门预算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财政和预算管理的需要,严重滞后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

(二) 采用收付实现制后会计核算出现的问题

收付实现制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经常采用的一种会计核算制度,只有极少数的单位结合了权责发生制,这使得行政事业单位除财务收支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揭露,久而久之,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笔者指出,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后会计核算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首先,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不能有效、完整的反映资产以及负债的实际价值。不管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还是对外投资,都没能表现出其真实的价值;其次,就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言,缺乏有关成本核算方面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成本控制以及成本管理;最后,每一个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会计报表,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只是现行的会计制度并不能完整的反映。

(三) 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正不断深入,在很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已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资金关系正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在社会上,会有更多的资金允许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正是这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得行政事业单位会不断出现新的业务,为此,我国必须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修订。

(四) 基建会计游离于财务会计核算之外

基建会计是指应用于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的一种专业会计,它是会计的重要组成部份。值得重视的是,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还没有有效的与整个会计核算融合在一起,这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信息的完整性,既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以及监督,也不利于我国预算体制的改革。

二、改进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思路

结合自身实际,笔者指出,相关的思路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预算以及国库制度等的改革,要在明确财务规则修订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以及财务管理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次,在使用收付实现制的同时,要适当的引入权责发生制。这能够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以及负债的管理,也能够很好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再次,要能够有效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做到在积极调整会计报表内容的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稳妥的推进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使用。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面而言

完善会计制度的相关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收付实现制方面,从这些方面出发,既有利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面发展,也有利于中国的腾飞。首先,要积极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传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人们通常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新时期,人们指出要及时的引入权责发生制,要不断改变收付实现制统帅全局的局面,要能够实现收入、费用以及成本的准确确认,要使收入成本有一个很好的配比,这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其次,要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完善相关的核算方法,就必须增设“在建工程”以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等会计科目,相反的,要取消比如“固定基金”以及“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会计科目,当然,还有其他必须增设的科目,比如“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最后,做好有关基金的改革工作。专用基金,简单的说,就是净资产,只是这种净资产受到了某些因素的限制,本文指出,应将计提修购基金列入结余分配中去。

(二)就会计监督方面而言

一直以来,人们都在研究,保障会计制度有效执行的前提是什么?相关研究表明,它是强有力的会计控制制度,如果没有有效的会计控制制度,只能是阻碍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当然,在会计控制中,必不可少的还有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内部会计制度的完善,人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切实可行的措施,希望能给相关工作者一定的借鉴。首先,内部控制必须遵循会计法的要求,只有结合本单位、本公司的业务性质特征,才能明确各有关工作者的职责,才能做到提高业务效率的同时做到责任到人,最终真正发挥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控制和控制作用;其次,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依法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违法法律法规的会计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就会阻碍相关单位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牵制制度。不管你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都必须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只有这样才,才能杜绝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的走人情、靠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三)就法律规范方面而言

法律是保障会计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要想真正意义上的发挥法律的作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还要重视一下几点问题:首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真正意义上的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会计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中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怎样保证会计人员的权益呢?

本文指出,必须以法治作为经济工作的支柱以及经济活动的准则,就财务部门而言,可以建立相关的会计人员举报制度,可以设立举报中心,对于被举报的人员,也要积极的去调查,在查清真相之后给予他人一定的惩戒;其次,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行政事业单位外部工作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以及管理。就国家机关、审计单位而言,应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等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四

预算会计制度是会计领域的重要内容,预算会计制度的全面性与稳定性对提高整个社会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完善,公共财政体系逐渐建立,并形成了新型的预算会计模式。这种发展变说明了我国预算会计的变化,不仅增强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并且也推动了预算会计制度的创新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现状

(一)缺乏合理的预算会计体系

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中,预算会计体系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关系到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采取的预算会计体系涉及到了各项内容,并将预算会计体系划分为行政单位会计、事业单位会计,这种条块分割的方式不仅无法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全面性,也无法真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此外,我国预算会计制度仍旧处于探索阶段,具备不合理性与不全面性。

(二)缺乏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观念

从整体角度分析,当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非常多的弊端与问题,所以需加强实施会计制度改革。但是在改革的过程之中,改革形势与改革方法存在多样性,改革效率却难以提高。归根结底便是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观念有所落后,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缺乏责任感与创新性,导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无法得到深层次变革。

(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不够灵活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预算会计制度是上个世纪所制定的,虽然在近几年的发展进程中得到变化,但是从某种角度分析,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采取的预算会计制度呈现出了不灵活现象,这种现象过于死板,与当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趋势不符合,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阻碍作用。因此,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以而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四)预算会计信息内容缺乏透明性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政府的职能正在发生变化,要想真正推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信息的完整性,需要针对性的构建公共财政体系,保证该体系的公平性与透明性。另外,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角度分析,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核算过于简单,各类财务信息内容比较狭窄,无法真正反映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现象,也无法将政府绩效与成本信息报告进行反映,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二、我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产生的影响

(一)对未来预算会计制度的发展模式进行探究

第一,行政事业单位要以政府为主体,构建新型政府会计制度,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转变为政府会计,将总账与明账之间的关系进行探析。另外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还需要积极转变为非盈利组织会计,不以盈利为目的,能够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部门会计。第二,要将权责发生制赢取其中,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特征制定具有国际化发展特点的会计核算制度。还要根据会计核算基础的基本特点,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改革。现如今我国会计人员缺乏基本素养,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现象,所以需要积极引入权责发生制,比如国有资产收益已经安排没有拨付的支出等结算收支需要采取权责发生制对资产信息进行整合与分析。

(二)预算会计制度下部门预算改革带来的影响

第一,部门预算需要将部门收入以及部门支出的内容进行准确反映,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作为主要核算对象,实现对所有资金收支的预算。此外,由于我国基建会计存在一定的特殊,所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之中需要适当的添加会计科目,以此实现资金核算[4]。第二,零基预算作为一项重要的预算方式,对预算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发展要求,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中采取零基预算的方式,将资金收支信息进行整合,只有在这种模式下才能真正满足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要求,才能真正保证资金的可持续使用。

(三)预算会计制度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带来的影响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实施国库单一账户制度之后,传统模式下所存在的预算资金流转方式会发生变革。无论是财政收入、总预算会计、各项经费都会汇总到财政总预算会计之中。传统模式下的会计核算方式逐渐发生变化,也正因为如此,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所采取的收付实现制也将会受到严重的挑战[5]。比如我国当前行政单位的工资是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转入到职工银行卡之中,这种方式下财政总预算会计需要严格按照拨款数据做出一笔支出的变化,但是一笔支出的方式与“收付实现制”有所不符。

(四)政府采购制度所产生的影响

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要的资金包括预算资金与其它资金,一般情况下所有的资金全部由财政部门所管理,并由财政部门进行支付。通常情况下,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之中,各项资金在流向财政部门的时候会导致整个收支过程中资金流动的脱节。除此之外,根据我国政府所制定的各项采购制度可以得知,所有在采购计划之中的商品需要由采购部门进行管理,并由相关部门部门支付相关的资金。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政府采购的规模得到拓展与扩大,所以为了实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的全面性与精准性,贝儒要在总预算会计支出之中设置相应的财政直接拨款科目,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将预算会计制度的意义进行展现,将作用进行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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