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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管理制度_请假管理制度办法通用8篇

时间:2023-05-24 08:45:49 | 来源:语文通

为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加强组织纪律性,搞好队伍的作风纪律建设,强化队伍管理。根据市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虎知道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8篇《请假管理制度_请假管理制度办法》,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请假管理制度 篇一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根据《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假

1、科室负责人请事假:

①请事假半天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

②请事假1天的,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向常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③请事假2天以上的,需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

2、科室其他工作人员请事假:

①请事假半天的,报本科室负责人审批。

②请事假1天的,需报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向常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③请事假2天的,需报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向主任报告。

④请事假3天以上的,需报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审批而不上班者,或超假未履行续假手续者,一律视为旷工。

4、因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

二、病假

1、工作人员因病需离岗休息,必须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写出申请:

①请病假5天以内的,科室负责人需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审批,由分管领导向主任报告;科室其他工作人员需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由分管领导向常务副主任、主任报告。

②请病假6天以上的,科室负责人需报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员需报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

2、干部、职工因病到医院检查治疗半天以内的视为上班。

三、其它假

工作人员的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天以内的,各科室负责人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科室其他工作人员需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向常务副主任和主任报告;

2、5天以上的,报本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

四、其他事项

1、办公室班子成员的事假、病假、年休假等,由本人写出申请,均报主任审批。

2、工作人员的请假、休假情况,经批准后需将请假条统一交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处备案。

3、请假事由必须与事实相符。

请假的管理制度 篇二

项目部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项目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则

第三条项目部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办公室)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办公室)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办公室)批准和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部门主管(办公室)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报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第十三条每个月两天假期,不请假的可以结余到次月。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六条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天路公司夹江青衣江三桥项目部20xx年8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保持正常教学秩序,现对在校学生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批假权限

学生请假(病假凭市级医院证明或就医收据),事假半天班主任批准(家长到校向班主任说明情况),一天由年部主任批准,两天由政教科批准,一周以上由校主管领导批准。必须上报教务科、政教科共同备案。学生请假后,班主任老师需通报给任课老师。

二、请假条件

1、学生家中有重大突发事件,须由学生家长到校请假并带回。

2、学生因病在校无法妥善治疗,须回家就诊时由家长打电话联系后方可准假。

三、请假程序

1、学生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假条中应详细说明请假事由及请假期限(病假凭医院证明),然后先由班主任、年部主任审批,最后交政教科审批。

2、批准后,学校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假条,在班级日志上作好记载,并将假条向有关考勤人员出示。

3、其他特殊情况由校值班领导处理。

4、学生请假统计将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学分认定表修习时间记载之中。并将做毕业证发放的依据。

四、制定本规定目的在于保护学生自身安全。营造一个安心求学的环境,维护学生的学习利益,以使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集中精力,努力学习,争取做到不请假,不缺席;因并因事必须请假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回学生寝室。

一、学生请假离校

1、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校医务室或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有病外出就医,必须出示校医务室的建议书,否则不予批准外出就医。

2、学生因事请假应从严控制,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下请假人如具有充足理由方可酌情准假。所有学生请假必须以政教处统一印刷的正规请假条为凭证,其他不合规范的请假条一律无效。请假的学生必须到班主任处备案,否则以旷课处理。

3、学生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假条应包括以下内容:请假理由、请假时间、请假离校者应写出家庭联系电话及住址。

4、除特殊情况外,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不准其他学生代为请假;禁止采用“先斩后奏”的方式请假,不论是否有正当理由,凡是事先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一律不予补假。

5、对于紧急情况请假,离校前学生本人必须先打电话征得班主任同意,由班主任代理请假。

6、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上课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限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照旷课论处。如遇学校放长假,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没有续假且不按期返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7、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劳动、活动等的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加重一级处理。

8、学生考勤由各班考勤委员负责,凡学生上课迟到、早退、请假、旷课,各班考勤委员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并把每周登记情况向班主任汇报。班主任要经常对班级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要进行重点检查。

9、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撒谎伪造,请假时间不能涂改,对有此类行为者,要责令其做公开检讨,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0、凡请假学生,返校后均到班主任消假,不消假者作缺勤处理。因特殊原因须延长假期者,由本人申请续假,经政教处批准后方为有效,不得事后补假,否则旷课论处。

二、学生请假回寝室

1、必须写出书面假条,注明请假的起止时间及原因。

2、因生病不能坚持学习必须经校医及班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如须拿取个人学习物品须经班主任同意、签字方可进入。

3、寝室管理教师只有见签字条后,方可允许学生回寝室休息或拿取物品,并且严格按请假时间进行操作。

4、上课期间,学生回寝室,寝室管理教师应做好安全教育以及登记等项工作。

请假规章制度 篇三

一、请假制度

1、全体教师要以学校工作为重,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请假。

2、凡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到校长室写请假条并由校长签字。无特殊情况不得捎假或电话请假。

3、请事假一次一般不得超过1天。

4、请病假连续超过2天的(含两天),需由医院出具证明,并到中心小学请假。

5、凡如婚假、丧假、产假等有上级规定的,按有关文件执行。

6、教师请假或因公外出的一般自行调好课务,并将调课安排报校长室。

7、工作时间内,凡因私事没有请假外出的,视为旷工,学校视情节另行处理。

8、外出教师必须进行外出、返校登记,并交请假条以备存档。

二、奖惩办法:

1、每月设全勤奖40元。

(1)一个工作日为6节课,请假一节为1个小假,3个小假为0.5天,6个小假为1天。

(2)请假累计0.5天以内扣5元;累计1天以内扣15元;累计2天以内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3)旷工1节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奖。

2、期末设学期全勤奖100元。

(1)请假累计1天以内扣20元;累计3天以内扣50元;累计3天以上学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2)全学期累计旷工1节扣50元,累计旷工半天学期全勤奖全部扣除。

请假的管理制度 篇四

请假制度整改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XX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考勤管理

1.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2.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4.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5.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1.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2.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请假手续

1.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1.75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1.院内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2.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3.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1.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2.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4.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5.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6.病假期间如遇公休)虎知道●www.huzhidao.com(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7.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1.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2.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1.婚假假期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2.请假手续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四、丧假

1.丧假假期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2.请假手续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3.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2.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孕期在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

(二)请假手续

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定其具体时间。

(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3.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1.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4.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规定处理。

5.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6.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9.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假手续

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探亲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按《XX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xx]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旷工

(一)旷工规定

1.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3.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6.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期间的待遇

1.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xx]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请假管理制度 篇五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目的在于规范职工的请假行为,为考勤提供依据。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

2、假别及准许期限

2.1婚假

本人婚假,10.天。

儿女婚假,5.天。

2.2丧假

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丧假,7天。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3天。

五代以内旁系血亲丧假,2天。

2.3病假

本人病假,酌情而定,严禁欺瞒。工伤类病假不在此列。

2.4事假

仅限于特殊情况,酌情而定,但每个会计月累计不超过3天。

男员工在妻子生产时可以请7天假,并可分成两次申请。

2.5农忙假

没有农忙假。

2.6产假和喜假

女员工可以请6个月的产假。假后上班时间需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7探亲假

本公司距父母长住地(已住一年以上)300.公里以上者,每个会计年可有10.天的探亲假(不包括路途天数)。路途天数据实际情况确定。

2.8事假不可在月末月初时跨月连用。

2.9假期中包括休息日者,休息日不计入假期。

3、假期的申请和批准

3.1请假者本人填写标准格式的《请假条》,报直接上级同意,报更上一级批准。然后由请假人送交公司考勤员备案。

请假理由须写明具体内容,仅写‘有事’一类字样视为没有理由而不予批准。

因紧急情况或人力不可为的情况确需电话请假时,要在上班前一小时向直接上级请假。批假的负责人向考勤员请假。

捎假的情况同上。

电话请假与捎假的情况由请假人所属部负责人向部门工作会报审,不符合电话请假或捎假条件者,视情况处罚,最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3.2续假与请假的程序相同。

3.3考勤员在考勤登记时如没有见到合法假条,则视请假人为旷工。后交假条者,交前阶段视为旷工(按整天处理),且假期不能顺延。特殊情况报部门工作会处理。

4、超假与旷工

申请和批准的假期天数超出本制度规定的天数时,超出部分为一类超假。

因电话续假或捎假而超出本制度规定天数的部分为二类超假。

不属于一二类超假的超假为旷工。

5、假期的工资核算

5.1婚假、丧假、病假、产假、事假,在规定的天数内不计工资。

5.2一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10.%,第二天加扣20.%,以次类推。

二类超假,第一天加扣日工资的20.%,第二天加扣40.%,以次类推。

5.3旷工者按《奖惩条例》处理。

6、销假

请假人假后到公司上班前,先向考勤员销假。

不销假者视为旷工,确证不是旷工者,则扣除相应时段(但按整班计)的一半日工资。

7、责任

对旷工者,其直接上级应向考勤员及时通报。不通报者,按《奖惩条例》接受处理。

综合办监督执行本制度。

请假管理制度 篇六

为规范学院教学管理,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严肃考勤纪律,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教职工各类请假。

第二条 请假程序

1、凡在学院工作的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到岗上班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请假(法定节假日及学院通知寒暑假除外)。

2、教职工请假须提前一天向系(部)及部门主管领导递交请假条(急诊病例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可补交书面请假条)。

3、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系(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内由系(部)、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按程序报院长审批。

4、教职工请假经批准后的假条须报人事财务部备案;班主任的假条复印另报学工部备案;任课教师的假条复印另报教务部备案。

5、假期结束须在返校当日到备案部门销假。

第三条 请假期间待遇

1、学院教职工请事假,当月累计在3天(含3天)以内的,以每月平均出勤22.5天计算,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减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2、当月请事假4—5天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折算扣减岗位津贴、教学补贴和基本工资;

3、请事假6—10天(含10天)以内的,扣发当月50%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并按实际天数折算扣减基本工资。

4、请事假10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并按实际天数折算扣减基本工资。

5、学院教职工所有请假一律按实际天数每天扣减5.00元中餐补助;

6、任课教师销假后征得系(部)主任同意,并按照系(部)与教务部商定的时间、地点补课的,由各系(部)核实上报教务部审核,报给分管副院长签字后补发相应的超课时费。未经教务部和系部指定核实认可的补课视为无效。

第四条 病假

1、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方可请病假;

2、病假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且病历齐全,县级以下医院的证明无效,急诊或待产期指定医院除外;

3、病假当月累计3天以上(不含3天)者,每一天次按请事假半天计算;病假期间待遇按事假折算参照本规定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假

1、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方可请事假;

2、请事假必须经系、部、科(室)以及上级主管领导按请假程序批准。

第六条 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方可请婚假;

2、婚假不得超过5天;

3、婚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学补贴);

4、婚假必须一次休完。假期中如遇公休、法定节假日须连续计算。

第七条 丧假

1、教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包括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

2、丧假一般不超过5天,家在外地者酌情给路程假;

3、丧假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教学补贴)。

第八条 探亲假

按“旅院[2006]93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产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不含计划外生育)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因工作或教学任务需要或提前生产者,产前休息的'15天也可以安排在产后休息。难产的增休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休产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给予晚育假30天。男教职工如果因女方晚育,可以享受护理假7天。

3、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自动顺延。产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4、预产期前休息的,有医院假条者按病假对待,无医院假条者按事假对待。

第十条 计划生育假

1、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一定的休假,一般不超过15天。

2、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的,休假一般不超过42天。休假期间如遇公休、法定节假日须连续计算。休假期间停发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

第十一条 旷工处理

1、学院教职工旷工1天的,扣发当月50%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相应扣发20%基本工资;

2、旷工2天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或教学补贴,扣发相应50%基本工资;

3、旷工3天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

4、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工资,另外学院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或辞退处分;

5、教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学院按自动离职或辞退处理;

6、学院教职工凡发生旷工的,学期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当年不得参加院系两级评奖活动,当年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此前学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请假的制度 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住校生管理,明确管理责任,特制定住校生双休日返校签到、节假日离校家长接送签到制度,请假制度。

一、住校生周日必须按时返校,不得早到校或迟到校,到校后按秩序在楼门外排好队,以宿舍为单位签到,签到时必须按签到册内容认真填写,严禁代签或不签进入宿舍。

二、签到后必须按照管理规定在宿舍休息,不得以任何理由请假或私自外出。

三、签到结束后由当周值周舍长协同管理老师对照登记表核查学生到校情况,将未到学生汇总登记。

四、晚自习前,宿舍管理老师根据签到情况逐班清查复核学生到校人数,经核实确实未到的学生,立即通知值周领导,电话联系家长,查明原因,汇报值周领导协同解决处理。

五、住校生周日因事因病不能到校的,必须自写假条,由家长签字,同学捎假,并用电话联系宿舍管理老师由家长告知原因,经老师批准后方可准假。

六、住校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请假(含午、晚饭后),由学生本人出示假条,班主任签注意见,宿舍管理老师签字批准,假条交管理老师查核保存,由管理老师电话通知门卫方可离校,返校后自觉消假。

七、住校生节假日离校时,必须按照学校统一放假时间提前通知家长,由家长亲自接送,接送时必须办理签字手续,如无家长接送私自离校者责任自负。

八、住校生在校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外出。午、晚饭后、夜间严禁私自外出购物,对无故旷休不回宿舍的,必须及时查清通知班主任并汇报值周领导。

请假制度 篇八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组织纪律性,维持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驾校所有员工。

三、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总教练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交后勤部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员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或总教练,教练员还需告知本班其他教练员,安排好学员的学习,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请假审批权限:

1、内勤员工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本人填写《请假单》后由后勤负责人批准。教练员请假填写请假单后由本组教练员同意并签字后,由总教练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2、教练员因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本人填写《请假单》后由本组教练员同意并签字后,再由总教练批准;1天以上的由本组教练和总教练签字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3、总教练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后报校长批准。

4、请假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请假员工须在休假前将《请假单》及时交到后勤部门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

五、请假类别

1、病假

员工请病假应持区级以上医疗单位(或公司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单办理请假手续。休病假期间,公司按员工基本工资的60%发放工资。休病假3个月未能正常上班者,公司将予办理病退离职手续。

2、事假

员工请事假必须说明请假事由,填写《请假单》,按请假申请程序和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事假的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为无薪假(不享受工资、补贴及奖金);请假期间,按事假实际天数全额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年累计事假30天(含)以上者,不享受年终评选先进个人的待遇;员工连续请事假满30天者,驾校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婚假

员工试用期满且结婚登记日在本驾校入职后的可以享受婚假。员工休婚假,须本人凭结婚登记证,并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公司给予婚假3天;男女双方若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法定3天婚假外,另加晚婚假3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包括双休日)。

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后半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休作自动放弃。婚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亡故可享有3天丧假;员工的近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本人直接供养的家属)亡故可享有1天丧假;丧假期间的员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其它规定

1、员工必须做到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因事不能上班时,必须提前1天履行书面请假手

续,如遇特殊情况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相关负责人请示并得到批准,事后立即补办手续。如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1天扣除3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累计旷工7天按开除处理。

2、各部门负责人及员工请假前均须事先落实本人请假期间的工作代理人,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以确保其岗位及负责的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3、员工请假、调休以半天(4小时工作时间)起算,按照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在当月

完成,不得累计。一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病假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将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的主要考核依据。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驾校后勤部门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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