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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制度【最新10篇】

时间:2023-03-18 09:29:42 | 来源:语文通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虎知道为您精心收集了10篇《企业管理制度》,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企业管理制度 篇一

一、目的

为规范职工食堂的工作,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服务,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职工食堂管理。

三、职责

1、综合部负责人:负责食堂日常管理的监督及每月收支的审核。

2、食堂管理负责人:⑴负责对食堂的日常管理; ⑵负责对食堂物资采购的跟踪; ⑶负责对每日菜品质量的跟踪;

⑷负责对各类物资费用的财务核算,加强费用的控制等; ⑸负责每日收支情况上交到综合部处; ⑹负责提前公布每日的菜品于白板上。

3、厨师:⑴负责对饭菜的具体操作;

⑵负责每日上午9点前向食堂保管员提出每日所需要的计划; ⑶负责每周配备配合食堂管理提出各类副食品购置计划并列出下周每天的菜品名称;

⑷负责每日食堂工作的综合安排; ⑸负责每日菜品的验收。

4、水案工:

⑴负责厨房、餐厅及食堂周边的卫生打扫和清洁; ⑵负责菜品的切洗; ⑶负责餐具的。清洗、消毒。

5、保管员人员:负责对每次买回菜品的数量验收。

6、食堂厨师:负责每次采购回菜品的质量验收。

四、程序及内容

1、伙食标准:原则成本的半价(不包含人员,设备投入)。

2、就餐时间:早:6:20分——9:00分中:11:40分——14:00分晚:17:30分——19:00分夜:11:00分——1:30分

所有员工均凭餐卡用餐,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相应的菜品,就餐卡遗失,一律由食堂按20元/张补办。

3、就餐管理:

⑴就餐人员应是本矿职工。,非本院职工,无卡、无正当理由,食堂人员有权拒绝发膳;

⑵所有人员就餐时须依次排队;

⑶主菜品、主食,由食堂人员打取,素汤、稀饭食品不限量供应,但要节约,按饭量自取;

⑷不得在食堂高声喧哗、嘻笑打闹,餐具应轻拿轻放; ⑸职工应在就餐区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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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讲究环境卫生,残食不得乱丢乱倒,应在指定地点倒放,并要将餐具统一放在指定位置; ⑺定时开餐(特殊情况除外);

⑻食堂专人打菜,相互监督一律凭卡记收餐费,禁止收取现金; ⑼食堂人员不得有意刁难就餐员工。

4、食堂收支结算:

⑴每天上午,将上一天食堂刷卡的金额进行统计上交; ⑵每月初,食堂帐目表存档。

5、食堂的卫生管理:

(1)食堂人员必须于开餐前完成就餐及厨房的情况工作。 ①将餐桌上的剩余物倒入垃圾桶内;

②用洁净的抹布擦两次以上桌面,保证桌面无水迹、油污; ③保证厨房、就餐区地面无垃圾、无油迹、防滑; ④将餐桌、椅橙摆放整齐;

⑤墙、天花板保持清洁,以保证墙面、天花板上无蜘蛛网; ⑥灯具、消毒柜、排风扇、锅灶台等每天清洁一次,以保证清洁。 (2)食堂人员每日在开饭后完成就餐区、餐具、厨具的清洁工作。 ①将需要清洁的餐具、厨具分别放置;

②用洁净的抹布擦使用过的物品,清洁后整齐放置在指定地点; ③用洁净的布清洗灶具、餐具、灶台两次以上,直至干净,保证无油污、污渍;

④将清洁干净的餐具抹干放入消毒柜消毒;

⑤用清洁干净的拖布清洁工作间地面,直至干净,无水迹。

3、食堂人员必须持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证”上岗,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4、安全管理: ⑴未经许可,除食堂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厨房; ⑵厨房清洁用品应与调味品、菜品等分开放置; ⑶厨房设置灭火器;

⑷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⑸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要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设施等。 ⑹管理人员要经常督促、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7、食堂采购和报销: ⑴菜品采购由食堂厨师提供菜品种类和数量,统一有供货商购买送到食堂。 ⑵采购的物品应保证新鲜,严禁购买病死的肉和过期、变质的蔬菜、调味品及内制品;

⑶每次采购的菜品必须由食堂负责人,食堂库管人员及厨师共同验收中落实,以保证帐物相符。

⑷每天将采购的物品登记在采购收支表上,兼做出统计。

8、奖惩细则:

⑴遵守矿各项管理规定,违者罚款,情况严重者承担赔偿责任。 ⑵保证为职工提供卫生、合理的饮食,不得采购劣质、腐烂、过期食物,违者予以辞退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将送司法机关处理。

⑶保证厨具、餐具及食堂环境清洁卫生,其达不到检查要求,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处理。

⑷为职工提供好的服务与质量较高的伙食,若未达到食堂监督员或职工投诉,视其情况处以20—100元罚款。

⑸严格按就餐规定刷卡,若未遵照执行,扣款10—50元。 ⑹厨房物资、菜品、调料必须如实记录出入库,不得谎报,不得私偷菜。否则予以辞退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以“贪污”惩处,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⑺妥善保管并使用食堂用具、电具等物品,不得故意损坏,损坏物品原值赔偿并处以2倍以上罚款。

⑻对就餐人员一视同仁,若发现询私、态度恶劣情况发生,予以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⑼应对菜品准备的量进行合理控制,杜绝浪费,若发现浪费现象处以警告并罚款50—100元。

⑽服从工作安排,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不服从工作安排者扣罚50—100元。

⑾准时开饭,不得消极怠工,否则处以警告并扣罚50—100元。 ⑿遵守食堂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带外来人员进入食堂工作区者罚款50元。

⒀擅自用药灭蝇、灭鼠者或擅自将有毒物品放入工作区者,一经发现立即辞退,情节严重者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⒁擅自做餐者,罚款100—200元。

⒂团结同事、工作中相互配合,不团结同事、并在团队中散布谣言者扣罚50—100元。

⒃工作积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有利于提高食堂工作效率或工作质量者,给予奖励。 ⒄坚守原则,敢于面对矛盾,维护公司利益,表现突出者奖励50—100元。 ⒅工作技能有显著提高并受到领导及众多同事肯定者,奖励50—100元,屡次受到奖励的提高薪资。

企业管理制度 篇二

(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职责;

2、明确交接班制度;

3、机(库)房管理制度;

4、安全防火制度;

5、设备管理制度(维修制度、保养制度、巡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更新、改造、报废、安装、调试、试验、检测、操作、专业分包、应急措施、安全制度);

(二)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1、带电作业、登高作业必须有监护人;

2、在顶棚内、设备层、管井等部位工作,要事先观察作业面,确保工作照明,并查明空间高度,承载能力,防止碰伤摔伤;

3、从事旋转和提升机电设备维修工作时,要切断电源并采取机械制动保险措施,切不可匆忙拆卸;

4、工作中注意安全用电,停电作业要验电,使用合格的试电笔,确认无电后,方可拆、接电源;

5、检修电梯应由专业人员负责。电梯维修人员,打开厅门欲步入时应确认电梯的实际位置,当不能确定时,需和保安监控联系加以确认,严防事故发生;

6、登高作业,系好安全带。使用铝合金梯时,一要有人监护,二要确保梯子的可靠性,防止摔伤;

7、检修管路和阀门时,无论是停汽、停水,都要先验明是否真正已关停,并且要松半扣试压,加以确认,严禁带压操作;

8、严禁非专业人员从事专业性工作,在工作需要时,需由主管级以上人员同意;

9、凡在工作中发生或发现不安全隐患,危及人员、设备损伤等情况,均应逐级上报;

10、明火作业应开动火证并做好防火措施。

11、禁止在禁烟区吸烟。

企业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备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三十一。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必须通过三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金属容器内:12v。

企业管理制度 篇四

在岗人员10个必须遵守

1、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3、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4、必须服从领导听指挥;

5、在岗位时必须勤了望、勤联系;

6、工具必须对号入座,放在指定位置;

7、必须坚守岗位;

8、必须保持岗位文明卫生;

9、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报告;

10、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办好交接手续。

操作人员6个严格遵守

1、严格进行交接班;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

班组生产调度“五不准”

班组长在生产调度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下列“五不准”:

1、危险作业未经审批,不准作业。

2、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全、不灵,不准使用。

3、新工人未经三级安全教育,不准上岗。

4、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取证,不准独立操作。

5、劳动组织、人员调配、作业方式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准违章指挥。

进入容器、设备8个必须

1、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5、必须配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6、必须在器外有人监护;

7、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设备和措施。

下班离岗前10要

1、电闸要拉下断开。

2、门窗要关严锁牢。

3、热源处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怕光晒的物品要遮盖好。

5、液流开关要关闭。

6、各种用具要清点后收齐放好。

7、易燃易爆物品要注意通风良好,不得超量存放。

8、夏冬防雷、防雨设施要保证完好,沟渠要保持畅通。

9、冬季取暖设备的泄水阀要保持正常。

10、火种要妥善处理好。

企业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

第六条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者人数在2人以上50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

(二)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三)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四)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五)除了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应有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二)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三)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五)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六)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第八条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投资者须向拟设立创投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设立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二)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15天内完成初审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审批机构)。

(三)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获得批准设立的创投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九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三)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六)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七)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九)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十条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创投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投企业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或身份证明;

(四)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创投企业登记事项变更应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经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制创投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登记机关核准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应载明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必备投资者名称。

第三章出资及相关变更

第十三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投资者可以根据创业投资进度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最长不得超过5年。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者不如期出资的责任和相关措施;

(二)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一般不得减少其认缴出资额。如果占出资额超过50%的投资者和必备投资者同意且创投企业不违反最低1000万美元认缴出资额的要求,经审批机构批准,投资者可以减少其认缴资本额(但投资者根据本条第(五)款规定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或在创投企业投资期限届满后减少未使用的认缴出资额不在此限)。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规定减少认缴出资额的条件、程序和办法;

(三)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如转让其认缴资本额或已投入资本额,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四)创投企业设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资者申请加入,须符合本规定和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经必备投资者同意,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五)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并在向其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同时证明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但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第十四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上述规定中审批机关出具的相关备案证明可替代相应的审批文件。

第十五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登记机关根据其实际出资状况在其《营业执照》出资额栏目后加注实缴出资额数目。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超过最长投资期限仍未缴付或缴清出资的,登记机关根据现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的出资及相关变更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设联合管理委员会。公司制创投企业设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组成由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约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管理创投企业。

第十八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

(三)无不良经营记录;

(四)应具有创业投资业的从业经验,且无违规操作记录;

(五)审批机构要求的与经营管理资格有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经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经授权的重大投资活动;

(二)中期、年度业绩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创投企业的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另一家创投企业进行管理。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是内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也可以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此情形下,该创投企业与该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第五章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第二十五条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第二十六条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定期向委托方的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第二十条所列事项。

第二十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条件,经拟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除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第三十条获得批准接受创投企业委托在华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的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自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

申请营业登记应报送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资信证明;

(六)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以上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创投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二条创投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投资者应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对外投资期限。

第三十四条创投企业主要从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获得收益。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时,可以依法选择适用的退出机制,包括:

(一)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二)与所投资企业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由所投资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依法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

(三)所投资企业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上市条件时可以申请到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创投企业可以依法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拥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份;

(四)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所投资企业向创投企业回购该创投企业所持股权的具体办法由审批机构会同登记机关另行制订。

第三十五条创投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依法申报纳税。对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可以由投资各方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照税法规定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颁布。

第三十六条创投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等收益汇出境外的,应当凭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分配决议,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外方投资者投资资金流入证明和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

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帐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在合同、章程中约定创投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年。经营期满,经审批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经审批机构批准,创投企业可以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者,则毋需上述批准即可进入解散和终止程序,但该非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该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提交一份书面备案说明。

创投企业解散,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创投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董事长或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或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三)清算报告;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五)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创投企业终止。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必备投资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因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终止而豁免。

第七章审核与监管

第三十九条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二)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创投企业投资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三条创投企业增加或转让其在所投资企业投资等行为,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创投企业应在履行完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审批机构备案。

第四十五条创投企业还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备案。

审批机构在接到该备案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登记证明。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规定备案的,审批机构将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六条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第四十八条创投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负责人如有违法操作行为,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从事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同日废止。

企业管理制度 篇六

0、引言

为规范我厂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的时效性管理,确保备品备件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又经济合理地储备,减少积压和浪费,提高备品备件利用率,结合本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化电厂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备件以及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管理工作。

2、引用标准

《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参考定额》

总厂《物资管理标准》

《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3、职责

3.1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备件以及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管理工作,由生技部、检修公司、供应部门等生产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生技部为归口管理部门。

3.2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备品备件计划采购的审批,负责事故备品备件领用的审批,负责淘汰失效事故备品备件处置的审批。

3.3生技部负责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组织和审核工作,负责定期开展备品备件过程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3.4供应部负责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和加工,负责事故备品备件的科学储备、保管及发放工作。

3.5检修公司负责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计划及到货验收工作,负责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的领用及科学保管工作。

4、事故备品备件管理内容和办法

4.1事故备品备件含义

4.1.1事故备品备件是指在事故抢修和临时发现事故性缺陷,需紧急处理所使用的配备性备品、设备性备品以及材料备品。

4.2事故备品备件定额管理

4.2.1供应部每年4月30日前,根据年度事故备品备件领用情况、补充情况以及仓库库存情况,向生技部提交年度事故备品备件使用报告。报告中附带《当前仓库备品备件库存清单》(见附表1)。

4.2.2生技部收到供应部提交的报告后,在5月10日前,组织各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对仓库库存备品备件进行一次专项核实检查,在淘汰和失效事故备品备件处置的基础上,以正式通知形式公布《当前仓库备品备件库存清单》。

4.2.3库存清单公布后,检修公司及班组应根据事故备品备件库存情况、机组检修遗留问题、设备运行潜在问题、设备安全状况、设备易损程度、历年设备维护经验等,在5月20日前按附表2格式,完成年度事故备品备件定额计划的填报及部门汇总审核工作,报送生技部。

4.2.4生技部一周时间内,完成年度事故备品备件储备定额的审核修订,与库存事故备品备件进行对比,形成《年度事故备品备件采购计划》(见附表3),报总工程师审定,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5月30日前提交供应部按计划采购补充。

4.2.5事故备品备件原则上每年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定期的年度计划及采购补充管理工作。当某一类型事故备品备件最后一件库存领用或库存量少于10%之时,供应部应及时报告生技部,按上述流程办理事故备品备件动态补充采购工作。

4.2.6对事故抢修和临时发现事故性缺陷急需的而定额中没有储存的事故备品备件,由相应的维护班(队)及时汇报和计划,经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或生技部主任确认,报供应部立即采购。如生技部正、副主任确认采购的,事后应向生产副厂长和总工程师作口头汇报。对应急事故备品备件的采购,可视具体情况安排生技部相应专责或班组专业工程师前往协助采购,确保应急事故备品备件采购的时效性和采购质量。

4.3事故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和加工

4.3.1供应部接到备品备件采购计划,应本着及时、节约、择优、就近和高效的原则,按照总厂《物资管理标准》进行备品备件的采购、合同订货和加工。

4.3.2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和加工,必须严格按照备品备件采购计划中所列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不得随意变更技术要求和型号。如需变更时必须经生技部主任或相应专责的同意。

4.3.3对具有通用规范标准和区内可以直接采购的备品备件,原则上在接到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采购任务。

4.3.4对特殊的备品备件或采购周期比较长的备品备件,生技部应在报批的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的备注栏中注明“特殊”字样。供应部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对标有“特殊”字样的备品备件,及时行动,组织采购订货,必要时与生技部相关专责沟通,加快特殊备品备件的订货采购步伐,原则上控制在30天至45天内完成采购任务。

4.3.5每年7月20日前,由生技部组织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对计划采购补充的事故备品备件进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确保事故备品备件按时购置到位。

4.4事故备品备件到货验收

4.4.1备品备件一旦到货,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库验收工作。

4.4.2备品备件到货验收,严格执行《大化水力发电总厂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4.4.3验收不合格的事故备品备件不准入库,并原则予以退货。

4.5事故备品备件的储备及保管

4.5.1供应部应建立生产设备事故备品备件储存专用库。

4.5.2计划采购的所有事故备品备件,经验收合格后,应先分门别类地办理入库手续,由供应部统一储存和保管。

4.5.3事故备品备件的入库应填写入库验收卡,由验收人签字后连同实物及加工图纸、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一起存放。

4.5.4保管人员应根据备品备件入库情况,及时建立完善的入库及保管台帐。对入库的备品备件的型号、数量应与计划采购清单核对无误,做到帐、卡、物相符,随时掌握备品备件库存数量,随时做好动态补充购置工作。

4.5.5备品备件应保持通风干燥,物品应分门别类有序摆放,做到整齐美观。

4.5.6精密零件和电气设备的备品备件,要注意温度、湿度和阳光照射影响;金属制品必须定期做好防锈蚀工作;化学制品应做好防腐蚀工作;对需要用特殊方式保管的事故备品,由供应部、生技部及检修公司相应专业班组共同提出保管措施。

4.5.7保管人员应定期开展备品备件的清点、保养和测试工作,对一些机电设备或贵重精密仪器仪表,应定期进行常规性检测试验,检测其测试范围、功能、精度、性能指标等是否满足要求,确保备品备件质量合格,无变质,无性能指标下降,无丢失。

4.5.8对保管员没有专业检测资格的备品定期检测项目,保管员应提前一周时间和生技部相应专责联系,确保定期检测项目按时有序安排和组织开展。

4.6事故备品备件领用

4.6.1事故备品备件的领用,实行“何时急需使用随时领用”制度。事故备品备件的领用,仓库保管员应做到随叫随到,确保事故备品备件领用渠道畅通无阻。

4.6.2事故备品备件领用程序

4.6.2.1使用部门或班组填写《事故备品备件领料单》(见附表4);

4.6.2.2使用部门或使用班组所在部门领导审核;

4.6.2.3生技部(正、副)主任审定;

4.6.2.4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4.6.3事故备品备件非正常领用程序

4.6.3.1生产应急事故处理需立即领用事故备品备件,只要是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口头通知的,经供应部主任和保管员确认,即可提取相应的事故备品备件,但事后必须补全相关手续。

4.6.3.2如生产副厂长和总工程师均不在厂内,由生技部(正、副)主任与他们之中一人联系沟通,并获得口头同意,然后经供应部主任确认,即可办理事故备品的领用,但事后必须补全相关手续。

4.6.3.3如生技部正副主任、总工程师和生产副厂长均不在厂内,由生技部相应专责与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联系沟通,并获得口头同意,然后经供应部主任确认,即可办理事故备品的领用,同样但事后必须补全相关手续。

4.6.4事故备品备件每次领用,保管员都应及时做好台帐记录,确保帐、卡、物相符,随时跟踪掌握备品备件库存数量。

4.7淘汰、失效事故备品备件的处置

4.7.1生技部每年5月10日前,组织各生产管理有关人员,对仓库事故备品备件库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核实检查,目的是认真核对事故备品备件使用情况及库存情况,对库存备品进行认真求实地评估,对变质、霉烂、失去原有性能以及淘汰的事故备品备件予以报废处理。

4.7.2对评估组确认予以报废的事故备品备件,供应部及时提取出来或隔离,保管员应根据提取的备品备件数量、规格型号等及时填写好台帐记录和《事故备品备件报废清单》(见附表5)

4.7.3供应部根据评估组予以报废的事故备品备件形成报告,报生技部审核,总工程师审定,生产副厂长批准,及时予以公布,并办理资产报废手续。

4.7.4对报废的事故备品备件,应收集到物供仓库大院或指定地点,按《事故备品备件报废清单》逐一清点数量,在地面摆放整齐,在生技部、安监部、检修公司、发电部、供应部、工会、财务部、审计室、纪检室等部门的监督下,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用压路机进行碾压后,再用汽油等明火进行焚烧,避免淘汰、失效事故备品备件重新流入市场或进入生产线。焚烧现场要注意做好防火防爆安全隔离及保卫工作。

5、机组检修备品备件管理内容和办法

5.1生技部每年9月15日前,根据机组年度运行健康状况、重大技改修理项目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下一年度(今冬明春)机组检修计划,报上级管理单位。机组年度检修计划应包含机组检修性质、检修天数及主要检修项目等内容,详见附表6。

5.2生技部每年10月10日前,根据机组年度运行健康状况、重大技改修理项目计划安排、设备评级状况、设备缺陷、技术监控监督检查项目等,完成机组(含主变)年度检修项目表的编制工作,并以文件形式予以下达。

5.3机组检修项目表公布后,检修公司及班组应根据当前设备检修备品备件库存情况、机组检修计划及主要检修项目、设备缺陷、设备评级、运行潜在问题、设备安全状况、设备易损程度、历年设备检修经验等,在10月25日前,完成年度机组检修备品备件定额计划的填报及部门汇总工作,报送生技部。

5.4生技部每年10月30日前,完成年度机组检修备品备件采购计划的审核修订,报总工程师审定,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11月份的第2个工作日前提交供应部按计划采购。

5.5机组年度检修期间,考虑到机组运行健康状况改变、计划与实际的差异、机组检修当中发现的重大缺陷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充机组年度检修备品备件的数量及品种类型。报批手续仍为生技部审核,总工程师审定,主管生产副厂长批准。

5.6检修备品备件的采购、订货、加工以及到货验收等管理环节,参照4.3条款和4.4条款组织实施。

5.7检修备品备件到货验收后,由检修公司合理调度,原则上按“谁计划谁领用”的办法直接办理领用手续,提取相应的检修备品备件。

5.8检修公司所提取出来的检修备品备件,公司及班组都有责任做好妥善储存及保管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参照4.5条款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储存及保管工作,做到检修备品备件使用的可追溯性。

5.9机组年度检修结束,即每年4月30日前,检修公司根据去冬今春机组检修备品备件领用及实际使用消耗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提交生技部。

5.10对年度机组检修剩余的备品备件,检修公司及班组应参照4.5条款的相关内容,建立台帐,认真做好储存及保管工作。

5.11每年5月20日前,生技部、总厂安监部联合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对检修公司及班组各工器具房及备品备件仓库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进一步核实检修备品备件领用、使用及汇报情况。

6、检查与考核

企业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严格考勤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一、作息时间

第三条作息时间分以下两种:

1、非生产系统员工

08:00―11:30 12:30―17:00(冬季事件)

08:00―11:30 13:00―17:30(夏季事件)

2、生产系统员工

生产系统员工的作息时间由车间主任根据生产任务决定。

二、考勤方法

第四条车间员工由车间主任进行考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公司指定人员考核。

第五条每月的出勤记录于次月公布在公告栏中,请员工主动核对。

三、出勤

第六条迟到,员工于点名后到岗视为迟到。

(一)迟到三十分钟以内的,处20元罚款。

(二)迟到超过三十分钟但在三个小时之内的,扣除半天工资,迟到超过三个小时的以矿工论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偶发事件,经部门主管核准同意后作请假处理。

第七条早退,员工在下班时间前,未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擅自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一次扣发当天所有工资。

第八条旷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或虽续假单未批准而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一)旷工1天处40元罚款。

(二)1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作自动离厂处理。

(三)员工旷工或离厂3天,部门主管必须马上上报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的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内因公需外出的,须向上级主管请示,同意后开具《出门证》,交门卫后出厂。

(二)门卫在接到《出门证》后,方可允许员工外出。

(三)如因私事外出,应开具《请假单》,交门卫后外出。

(四)无有效的出厂放行手续强行出厂者作旷工处理。

(五)生产系统员工午餐时间不能外出。

四、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条下列日期为休假日(若有变更预先公布):

(一)休息日

本公司固定休假日为每周星期日

(二)法定休假日:

(1)春节:3天(2)劳动节:3天

(3)国庆节:3天(4)元旦节:1天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第十一条请、休假种类:

类别

具体规定

事假/病假

事假: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请事假,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需出具医院证明可申请病假。

婚丧假

本人结婚给假7天,子女结婚给假3天,兄弟姐妹结婚给假1天;

本人之配偶、父母死亡给假7天,子女死亡给假6天,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假3天;

产假

本人分娩者给假90天;配偶分娩者给假3天;

规定休假日

春节假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中有3天为有薪假;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

(上表所述休假时间是一般规定,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的办理:

(一)员工请假3天(含)以内的,须经过部门主管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除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外还需由总经理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主管不论请假天数多少,均需由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因疾病不能亲自请假的可让同事或家属代办,其余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请假期满,未行续假或虽续假尚未准假而不到职的(除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凡请假如发现有虚假情况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记录和表格的保存

员工的考勤表、出门证等均由财务保管,保存期限为两年。

企业管理制度 篇八

一、值班目的

保障公司财、物安全,增强大家的责任意识感,配合各公司部门工作。

二、值班范围

本规定所指'值班',为公司在节假日、公休日、日常下班时间及公司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员工在公司办公区域进行的守候值班。

三、值班分类

分为周末总值班和节假日值班。节假日、公司安排全体员工外出活动时的值班,在全体员工中统一安排,由各公司自行安排人员并报集团综合管理部备案;日常值班管理规定如下:

1、值班人员:公司主管以上职务人员。

2、值班安排:由总经办负责协调制定值班安排表并通知相关部门。

3、值班要求:

(1)服从值班计划的安排,履行值班义务。

(2)接听前台总机电话。

(3)定时或不定时到办公区、项目现场巡场,及时处理紧急突发事件,若遇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4)值班期间需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做好工作交接,以备查。

(5)值班人员必须打卡考勤,考勤结果纳入当月考勤考核。

(6)值班人员如需调班需提前自行找好调班人员并通知总经办,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并承担值班期间出现问题的相关责任。

(8)值班人员对值班期间遇到事情应及时协调处理;对职权以外的事情,应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取得联系,征询解决措施;对暂不能处理的事情应及时请示公司相关领导予以协调解决。

企业管理制度 篇九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应急队伍管理,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保障有力的战斗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故及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分工、素质要求、应急响应程序、应急保障和奖惩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3.1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3.1.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和环境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3.1.2组织制定、修订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应急救援队。

3.1.3审批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应急救援的检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

3.1.4检查、督促做好应急救援器材的维护和保养,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3.1.5发布和解除环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指挥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1.6向上级和友邻单位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环境应急救援情况。

3.1.7组织事故调查,总结环境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

3.1.8负责公司内职工危险化学品事故及环境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

3.2技术质量部职责

3.2.1负责应急救援过程内部和外部的通讯联络工作。

3.2.2编制危化品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公司应急救援演练工作。

3.3财务部职责

负责公司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等所需资金的筹措。

3.4办公室职责

负责公司应急救援所需通讯及运输车辆等的保障工作。

3.5生产车间职责

负责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按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4、内容与要求

4.1应急救援队员素质要求

4.1.1有良好的精神面貌和身体条件,并有遇事“不慌、不乱、不怕”的心理素质。

4.1.2热爱本职工作,忠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具有奉献、敬业和团队合作的精神。

4.1.3能熟练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4.1.4纪律严明,服从指挥,听从命令。

4.2应急救援队员应履行的义务

4.2.1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救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及不参加。

4.2.2在应急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不得擅自做决定实施救援。

4.2.3要如实汇报并记录救援事项和过程,并做好救援工作总结。

4.2.4时刻准备好,随时待命。

4.3应急救援队员享有的权利

4.3.1对不清楚、不明了的应急救援知识,应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关的学习。

4.3.2当缺少应急救援装备时,有权拒绝参加应急救援作业。

4.4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4.4.1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通知应急救援队员和技术人员立刻待命。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

4.4.2救援队员接到通知后,迅速集合队伍奔赴现场,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具,切断事故源;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抢修命令,迅速抢修设备和管道,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4.3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调集救援所需的设施、器材和物资。如果需要疏散和转移人员,要立即发出通知警报。要严格控制好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况。

4.4.4应急救援结束,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指挥部宣布恢复正常工作。

4.4.5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事故中的伤员,要及时进行救治;紧急调用的物资,要及时给予补充;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4.4.6应急救援结束后,要对突发事故的起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4.4.7应急救援的总结和各项记录,由技术质量部负责整理归档。

4.4.8有关事故信息的发布,按《安全事故报告程序》执行。

4.6应急保障

4.6.1人力资源

生产车间应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并动员全员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6.2财力保障

财务部要确保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包括应急救援检测仪器、防护器材、救援器材的购置,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所需资金的准备和筹措。

4.6.3通讯和交通运输保障

办公室要确保救援所需通讯和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通讯畅通,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的及时、安全送达。

4.6.4人员防护

要指定与人员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安全、有序地疏散。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4.6.5应急设施和器材

应急救援人员要认真做好救援器材和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和器材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6.6医疗保障

会同120急救中心,积极组织现场救援,及时把伤员送到医院抢救。

4.7监督管理

4.7.1培训教育

生产车间要组织生产员工,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培训,增强员工忧患意识、社会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对应急队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应急专业技能。

4.7.2预案演练

生产车间要按照公司制定的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提高应急队伍素质和应急保障能力。做好演练过程的原始记录,交技术质量部存档。

4.7.3奖惩制度

4.7.3.1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队员和生产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4.7.3.2应急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

a)未做好应急装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准备工作,导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的。

b)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c)不服从指挥机构对突发事件的指挥擅自行动的。

d)应急救援工作中因失职、渎职行为而丧失救援的最佳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管理制度 篇十

仓库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本公司的仓库管理规范化,保证财产物资的完好无损,根据企业管理和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结合本公司的一些具体情况,特订本规定。

第二条 仓库管理工作的任务:

(1)根据本规定做好物资出库和入库工作,并使物资储存、供应、销售各环节平衡衔接。

(2)做好物资的保管工作,如实登记仓库实物账,经常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做到账、卡、物相符。

(3)积极开展废旧物资、生产余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协助做好积压物资的处理工作。

(4)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仓库和物资的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的各级公司,包括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条 仓库管理人员纳入其所在企业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仓库保管员由总公司财务委员会统一安排和调配。

(二)仓库物资的入库

第五条 外购物资(包括外购材料、商品等)到达后,由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制“商品验收单”一式四份(经仓管员签字后的“商品验收单”,一联由业务部门留底,一联交统计,一联由业务部门交给财务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入库单”依据),仓管员根据“商品验收单”填写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将实物点验入库后,在“商品验收单”上签名,并根据点验结果如实填制“入库规格单”一式三份,送货人须就货物与入库单的相应项目与仓库员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入库单”上签名,做到货、单相符,仓管员凭手续齐全的“商品验收单(仓库联)”和“入库单”的存根登记仓库实物账,其余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业务部门。

第六条 企业自身生产的产成品入库,须有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由专人送交仓库,仓管员根据入库情况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双方相互核对无误后须在“入库单”上签名,签名后的入库单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交生产车间做产量统计依据,一联交财部作为成本核算和产品核算的依据。

第七条 委托加工材料和产品加工完后的入库手续类比外购物资入库手续进行办理,但在“入库单”上注明其来源,并在“发外加工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八条 因生产需要而直接进入生产车间的外购物资或已完工的委托加工材料,应同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出库手续,以准确反映公司的物资量。

第九条 来料加工户所提供的材料类比外购物资入库办理手续,但不登记仓库实物账,而设“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以作备查。

第十条 车间余料退库应填制红字领料单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内详细说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则在办理退料手续的同时,办理下月领料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物资验收入库过程中所发现的有关数量、质量、规格、品种等不相符的现象,仓管员有权拒绝办理入库手续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三)仓库物资的出库

第十二条 公司仓库一切商品货物的对外发放,一律凭盖有财务专用章和有关人士签章的“商品调拨单(仓库联)”,一式四份,一联交业务部门,一联交财务部门,一联交仓库作为开具“出库单”依据,一联交统计。由公司业务员办理出库手续,仓管员根据“商品调拨单”开具业务承办人,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一联由仓管员定期交财务部。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领用原料、工具等物资时,仓管员凭生产技术部门的用料定额和车间负责人签发的领料单发放,仓管员和领料人均须在令料单上签名。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退回车间作为其物资消耗的考核依据,一联交财务部作成本核算依据,一联由仓库作为登记实物账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发往外单位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同样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出库单上注明,并设置“发外加工登记簿”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来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时,应类比生产车间领用办理出库手续,但须在领料单上注明,且不登记实物账,而是在“来料加工材料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对于一切手续不全的提货、领料事项,仓管员有权拒绝发货,并视其程度报告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公司经理处理。

(四)仓库物资的保管

第十七条 仓库设商品材料实物保管账(简称“仓库实物账”)和实物登记卡,仓库实物账按物资类别、品名、规格分类进行销存核算,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同时,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点设置商品材料实物登记卡,跟入库单、出库单和领料单等及时登记仓库实物账及实行卡,保证账、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每月必须对库存的商品材料进行实物盘点一次,财务人员予以抽查或监盘,并由仓管员填写制盘点表一式三份,一联仓库留存,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公司有关领导,并将实物盘点数与仓库实物账核对,如有损耗或升溢应在盘点表中相关栏目内填列,经财务部门核实,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方可作调账处理,以保证财务账、仓库实物账、实物登记卡和实物相符合。

第十九条 仓库物资的计量工作应按通用的计量标准实行,对不同物资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确保物资计量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做好仓库与供应、销售环节的衔接工作,在保证生产供应等合理储备的前提下,力求减少库存量,并对物资的利用、积压产品的正确处理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仓库物资的保管要根据各种物资的不同种类及其特性,结合仓库条件,采用不同方法分别存放,既要保证物资免受各种损害,又要保证物资的进出和盘点方便。

第二十二条 对于某些特殊物资,如易燃、易爆、剧毒等物资,应指定专人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健全出入库人员登记制度,入库人员均须经过仓管员的同意,并经过登记之后,方可在仓管员的陪同下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人员一律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库房内吸烟。

第二十四条 仓管员应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定,切实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定期检查维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设备,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仓管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领导进行监交,表上签名,只有当结交手续办妥之后,才能离开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规定办理物资人、出库手续而造成物资短缺、规格或质量不合要求的和账实不符,仓管员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财务经理应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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